贈與稅

贈與稅課徵對象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申報時間

贈與稅申報轄區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贈與稅

視為贈與

二親等買賣不動產財產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至於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該局指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血親或姻親之認定,請參照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出賣人甲母與買受人乙子簽訂A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由乙子以總價款400萬元承買甲母所有之A房地,嗣後乙子另以甲母所有之B房地為擔保向銀行借款400萬元,支付向甲母購買A房地價款,並由甲母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非屬贈與之財產買賣,因乙子向甲母購買房地之400萬元價款,乃出賣人甲母提供其所有之房地作為擔保向銀行借得,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中「…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了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證明買受人有購買能力以外,且該已支付之價款要符合「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否則國稅局會將該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免稅額

不計入贈與總額

贈與稅扣除額

贈與稅應納稅額

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