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一、 什麼是拋棄繼承?  

繼承人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及債務。  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 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狀及相關資料(可參酌「四、 應備文件」,「五、費用」)。 

二、 什麼情況會考慮拋棄繼承?不拋棄會怎樣?  

通常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或可能超過遺產時(當然 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會考慮要拋棄繼承。 

 女性和男性同樣有繼承權,除非繼承人自己願意,否則任何 人都不可以要求繼承人拋棄繼承,女性繼承人也沒有拋棄繼 承的義務。 

 依照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時,要繼承 被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只要用繼承的遺產 償還就可以,如果債務超過遺產,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 產去清償。 

三、 自己拋棄繼承就可以了嗎?我的孩子、孫子也要拋棄繼 承嗎?  

民法有規定繼承人的順序(順位),同一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 繼承時,會變成下一個順位的人要繼承。  

所以辦理拋棄繼承時,要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變成繼 承人的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請參考「七、案例說 明」)。 

四、 應備文件

 1. 聲請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 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少年及家 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5.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 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6.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五、 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 用新臺幣 1,000 元。 

被繼承人留下很多債務,不知道遺產夠不夠還,是否要拋棄繼承?如果要拋棄,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被繼承人留下很多債務,不知道遺產夠不夠還,是否要拋棄繼承?如果要拋棄,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