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應檢附那些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應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協議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4.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應提出主管稽徵機關核算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及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5.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

6.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本 3 擇 1)。

7.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8.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者,或符合第41條相關規定情形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