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登記

應檢附那些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交換移轉契約書。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5.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所有權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6.他項權利人承諾書或同意書(停車位交換時檢附)。

7.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證明文件。

8.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9.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標的為國宅或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

10.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