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和解、調解與調處登記

應檢附那些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鄉鎮市區調解需經法院核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表。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或其他證明文件。

6.領受對價或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對待給付判決時需附)。

7.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如屬和解或調解不動產登記,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