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課徵對象

遺產稅之課徵範圍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法定繼承人

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遺產稅稅率

免稅額

扣除額

何時申報

113年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一覽表

保險金免課遺產稅之條件

人壽保險依實質課稅原則核棵遺產稅參考指標:

拋棄繼承

一:拋棄繼承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拋棄繼承之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

2.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

6.非訴費用1,000元


三:拋棄繼承時之應繼份歸屬

根據民法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如果繼承債務多於遺產,不要忘記一併為自己的子女或孫子女也辦理拋棄繼承,以免產生自己拋棄繼承,卻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債務之情形。


限定繼承 

自民國98年6月1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施行後,原則上繼承人只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簡單來說,我國繼承制度由「概括繼承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一:陳報法院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根據民法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承人視為已陳報。

債權人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根據第 1156-1 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二:陳報遺產清冊應具備文件

1.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2.陳報人印鑑證明。

3.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如債權)、消極財產(如債務)及繼承人已知債權人、債務人。

4.全體繼承人名冊。

5.繼承系統表。

6.非訴費用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