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一、承作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貸款對象: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但112年8月1日以後經銀行核貸本優惠貸款者,自113年6月27日起,不得再次申貸本優惠貸款;經農業金融機構核貸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下稱農安貸款)者,自113年8月13日起不得申貸本優惠貸款。
三、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成數:最高8成核貸。
(二)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
(三)貸款年限及償還方式:貸款年限最長40年,含寬限期5年,本息分期平均攤還或本金分期平均攤還。
(四)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為1.72%,計息方式採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五)前款貸款利率之基準利率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減少調升0.125%;另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25%;113年3月27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375%,惟轉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六)第四款各計息方式經依第五款調整後,利率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85%(目前為1.805%)機動計息。但自110年1月1日起新貸放案件,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55%(目前為1.775%)機動計息。
2、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2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345% (目前為1.565%)機動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為1.865%)機動計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2年採固定利率,第1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525%(目前為1.745%)固定計息,第2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625%(目前為1.845%)固定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為1.865%)機動計息。
(七)貸款標的:申請日前6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
四、搭配措施: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若其住宅購置日期符合本項優惠貸款者,得搭配使用。
五、實施期程:實施日期至115年7月31日止,屆時視房屋市場情形及民眾之實際需求,再行檢討,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六、限貸審核:承作銀行應將撥貸戶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承作銀行於受理申貸時,應查詢資料檔確認借款人無再次申貸本優惠貸款或曾經農業金融機構核貸農安貸款之情形。
發布日期:113-08-16 更新日期:113-08-16
答:本項貸款貸款對象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但112年8月1日以後經銀行核貸本優惠貸款者,自113年6月27日起,不得再次申貸本優惠貸款;經農業金融機構核貸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下稱農安貸款)者,自113年8月13日起不得申貸本優惠貸款。
答: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者,請洽公股銀行依其一般房貸申請程序,並指定適用本項貸款條件辦理。
答:為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置住宅,賡續辦理本項貸款,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31日均得申請辦理,惟撥款日至遲不得逾115年10月31日。
答: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即可申辦本項貸款,其年齡計算以向銀行申請日為準。
答:以申辦時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查無建物資料為原則。
答:可以,本項貸款之貸款對象包括單身或已婚(含離婚)者。如離婚者,須查本人及戶籍內有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另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係外國人,僅持有護照未持有本國居留證者無須查詢。
答:不可以。因本項貸款係為協助本國人民購置坐落於本國之房屋而設之優惠方案。
答: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者,無論是第一次購屋或以前有房屋但已出售或轉讓,均可申辦本項貸款。
答:實際核貸成數須視借款人擔保品坐落地點及房屋狀況等因素;借款金額則須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信用因素等,並依承辦銀行相關作業規定綜合評估辦理。
答:
1、 112年8月1日起本項貸款最高額度提高至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貸款年限延長至40年,寬限期延長至5年,以新貸戶適用為原則,不溯及既往;惟舊貸戶貸款年限及寬限期,可視個案情況洽承貸銀行申請辦理(寬限期未滿5年者均得申請個案認定)。
2、 基於惠民考量,前揭新貸戶定義放寬為112年8月1日前已申請本項貸款但尚未撥貸者及112年8月1日後新申請者。
答:
1、 本項貸款最高成數8成,自112年8月1日起,本項貸款最高額度由現行8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借款金額如逾1,000萬元,在最高1,000萬元之內,適用本項貸款,超過1,000萬元部分,則適用承貸銀行之其他貸款方案;借款金額如低於1,000萬元,則以借款金額適用本項貸款。
2、 112年8月1日前已申請尚未撥貸及112年8月1日後新申請者方可適用,不溯及既往;亦即112年7月31日(含)前撥貸案件,不得以改貸、增貸或轉貸他行方式提高逾原800萬元額度。
答:
1、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為1.72%,借款人得自由選擇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計息,一經選定不得變更。為減輕民眾購屋成家之資金負擔,基準利率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減少調升0.125%;另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25%;113年3月27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375%,新、舊貸戶均適用,惟轉貸(含自行改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2、併計前揭減少調升及政府補貼後,各計息方式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85%(目前為1.805%)機動計息。但自110年1月1日起新貸放案件,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55%(目前為1.775%)機動計息。109年12月31日前已撥款者,不得變更計息方式。
(2)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2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345% (目前為1.565%)機動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為1.865%)機動計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2年採固定利率,第1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525%(目前為1.745%)固定計息,第2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625%(目前為1.845%)固定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為1.865%)機動計息。
答:本項貸款房地之取得日期係以建物謄本上登記日期為準,只要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建物謄本)登記日期為申請日前6個月內者,即符合本項規定。舉例:借款人於112年8月5日申請貸款,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建物謄本登記日期須在112年2月5日以後。
答:基於便民及考量民眾實際需要,本項貸款可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搭配。
答:本項貸款之借款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個別持有共有住宅或共同持有共有住宅,其所持有建物之持分換算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可申貸本項貸款。
答:不可以。本項貸款需先行評估「擔保品」,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民眾,因無提供作為銀行評估之明確標的物,銀行無法受理。
答:建物經承辦銀行查證確係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並應於核貸時請貸款人簽訂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即可受理;倘核貸後經承貸公股銀行查證貸款人所購置房屋非供自住使用情形,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且貸款人已溢領利息補貼者,應由承貸公股銀行追回後歸還,並依上開切結書及銀行貸款契約相關約款,重新核定貸款條件。
答:不可以;惟借款人所購置之房地日期符合第十三問答條件者,得先以承貸銀行之其他貸款方案辦理,俟無租賃情事後,再申請改貸本項貸款,依第十二問答,不適用減少調升及政府補貼後之計息方式。
答:凡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自有住宅者(借款人為單身者,本人無自用住宅),即可申請本項貸款。
答:借款人提供可證明已出售或轉讓該筆財產資料(如登記謄本),即符合無自有住宅資格;惟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無房產,但徵信作業時,聯徵資料顯示在其他行庫已有擔保放款,並經確認該筆貸款擔保品屬借款人所有,則該借款人不符合本項貸款規定。
答:可以,惟本項貸款如提供與他人共同持有之房地為擔保,且均符合申貸資格,優惠貸款額度合計最高仍為1,000萬元;如僅有一位符合申貸資格,其擔保物之共有人應將其持分部分,一併抵押予銀行,且應以符合資格者為借款人,優惠貸款額度應按建物所有權持有比率核貸。(如持分1/2,則優惠貸款額度為500萬元)
答:不可以。本項貸款為購屋貸款,因此自地自建不符合本專案規定。
答:僅能一屋適用。
答:是。基於資源合理分配性,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為名下無自有住宅者。
答:基於政府體恤受災居民並協助其購屋成家,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經行政院公告之災區,該災區受災居民持有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半倒房屋證明文件,且名下僅持有該受損之半倒房屋者,得申辦本項貸款。
答:112年8月1日以後,曾於公股銀行核貸本項貸款者,自113年6月27日起不得再次申貸本項貸款;曾於農業金融機構核貸農安貸款者,自113年8月13日起不得申貸本項貸款。承辦銀行應將撥貸戶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嗣受理申貸案件時,應查詢確認借款人是否未申貸上開優惠貸款,以落實執行限貸一次規定。
一、 購置住宅貸款
包括下列受本規定限制之貸款項目:
1.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2.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3.自然人第1戶、第2戶、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
Q1: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答:是。
1. 惟如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法令規定該建物可供營業使用,且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出租除外)並有設立登記(或切結於購置建物半年內辦妥設立登記),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並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者,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2. 借款人如屬自然人者,上開「借款人本人」僅限獨資、合夥事業之負責人。
Q2: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如其所購住宅不含基地(例如土地為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者),是否應受本規定限制?
答:是。
Q3: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空白,但其他之用途登記文件(例如: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等)有「住」字樣者,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答:下列情形應適用本規定相關規範:
1. 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無價值或鮮少價值,且其座落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者,貸款條件應依本規定問與答「二、購地貸款」Q9辦理。
2. 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非屬無價值或鮮少價值者,貸款條件應適用本規定購置住宅貸款規範。
Q4:自然人申辦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築巢優利貸) 、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是否應受本規定限制?
答: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不受本規定自然人第1戶、第2戶購屋貸款限制,其餘均應受本規定限制。
Q5:借款人辦理購置住宅貸款,金融機構可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承作?
答:否。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6: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另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且資金實質流向購置該住宅者,是否應受本規定限制?
答:是。
1. 金融機構以增提擔保品方式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即屬本規定「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情形。
2. 借款人新貸或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規範之貸款成數上限。另自然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之第1戶購屋貸款,如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並流向購置該第1戶住宅者,該筆其他擔保品貸款亦不得有寬限期。
3. 為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借款人切結並按申貸用途使用貸款資金,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Q7:借款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之購置住宅貸款,可否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資金用於購置該住宅?
答:借款人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或為十足擔保),資金用於購置該住宅者,係屬本規定所稱「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定存單質借與購置住宅貸款兩項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
Q8: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1) 借款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住宅(含基地)所有權,過戶一段期間後,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2) 借款人以已清償購置住宅貸款之擔保品再次申貸?
答:借款人應切結貸款資金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及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承貸金融機構如經查證貸款資金實質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並執行切結事項。
Q9: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
(1) 依約定分期攤還部分金額後,要求就已償還額度辦理增貸。
(2) 每期攤還本利,採前期僅償還少數本利,後期償還大額本利之方式。
(3) 申辦短期性房貸,貸款期間僅繳付利息。
答:是。
1. 上開3種情況均屬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情形。
2.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應就貸款本金及利息合併計算後,平均分攤於貸款年限內按期攤還,分期償還方式得按週或按月方式辦理。
Q10: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以增貸或轉貸方式,提高貸款額度?
答:
1. 自然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之第1戶購屋貸款後,於貸款存續期間,可以辦理增貸。
2. 其餘借款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之購置住宅貸款:
(1)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
(2) 自撥款日起算滿3年後,可以增貸,惟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
3. 上開增貸均不得有寬限期,且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及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承貸金融機構如經查證貸款資金實質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貸款條件應改按本規定辦理,並執行切結事項。
4. 上開所稱「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計算基準,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惟承貸金融機構確無法取得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者,得以轉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
Q11:自然人名下有無房屋之認定方式?
答:金融機構應確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借款人名下有無建物(包括建物權狀未含「住」字樣者)。惟該建物係繼承取得者,不計入借款人名下之房屋數。
Q12:自然人名下無房貸,但有持分房屋者,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是否應受本規定自然人第1戶購屋貸款限制?
答:是。惟該持分房屋係繼承取得者,得不受限。
Q13:自然人依本規定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如名下房屋均已出售,可否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答:如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者,可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Q14:自然人名下房貸戶數之認定方式?
答:
1. 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以房屋(包括建物權狀未含「住」字樣者)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屬購置不動產者。
2. 「房貸」戶數應依擔保品數量認定,1筆擔保品應認定為1戶「房貸」。惟自然人因繼承而承受之房貸,不計入借款人名下之房貸戶數。
3. 金融機構於個案撥款前,應再次查詢確認自然人名下之房貸戶數。
Q15:自然人名下經查詢無「房貸」,如本次同時申辦2戶以上購屋貸款,應如何適用本規定?
答:借款人同時申辦2戶以上(含具複數產權之連戶打通或透天厝等情形在內)之購屋貸款者,應依借款人名下有無房屋、本次所購擔保品之戶數,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認定,分別適用本規定。
Q16:自然人主張名下「房貸」已清償,聯徵中心尚未揭露清償資訊,該戶「房貸」可否排除本規定房貸戶數之計算?
答:借款人名下原有房貸確已取得清償證明或已塗銷該筆房貸之抵押權,且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者,可排除本規定房貸戶數之計算。
Q17:自然人名下有房屋,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措施?(本次修正)
答:針對先買後賣之實質換屋自住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協處措施適用對象:
自然人名下無房貸但有房屋,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者。
2.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
(1)借款人應於第1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8個月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18個月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3.113年9月20日(含)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得適用上開協處措施。
Q18: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2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措施?(本次修正)
答:針對先買後賣之實質換屋自住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協處措施適用對象: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2戶購屋貸款者。
2.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及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
(1)借款人應於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8個月內,將第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18個月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及貸款成數差額;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3.113年9月20日(含)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得適用上開協處措施。
Q19: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本規定所稱之(短、中期)購置住宅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是。如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Q20: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本規定所稱之(短、中期)購置住宅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轉貸,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之轉貸案件,在原貸契約未屆期前,貸款條件依轉貸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惟原貸契約屆期後,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