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建築使用執照暨附圖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或建築執照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公所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4.建物測量成果圖。
5.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