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麼是拋棄繼承?
繼承人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及債務。 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 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狀及相關資料(可參酌「四、 應備文件」,「五、費用」)。
二、 什麼情況會考慮拋棄繼承?不拋棄會怎樣?
通常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或可能超過遺產時(當然 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會考慮要拋棄繼承。
女性和男性同樣有繼承權,除非繼承人自己願意,否則任何 人都不可以要求繼承人拋棄繼承,女性繼承人也沒有拋棄繼 承的義務。
依照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時,要繼承 被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只要用繼承的遺產 償還就可以,如果債務超過遺產,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 產去清償。
三、 自己拋棄繼承就可以了嗎?我的孩子、孫子也要拋棄繼 承嗎?
民法有規定繼承人的順序(順位),同一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 繼承時,會變成下一個順位的人要繼承。
所以辦理拋棄繼承時,要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變成繼 承人的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請參考「七、案例說 明」)。
四、 應備文件
1. 聲請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 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少年及家 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5.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 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6.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五、 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 用新臺幣 1,000 元。
若遺產不足清償,繼承人只須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放棄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的權利,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是否要拋棄繼承,還是要由繼承人自己決定。
拋棄繼承,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
聲請時要準備的資料大致有:(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被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5)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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