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限制登記的一種,是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的登記 。
目的:在阻止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該不動產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父母登記在兒女名下,預防兒女偷賣,或向銀行申請貸款等。
債權人為保障債權,防止債務人脫產,或重複設定抵押權等。
買賣交易時間較長,尚未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手續等,為預防登記所有權人將房屋轉售他人,而預先辦理預告登記。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同意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者免附)
三、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四、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五、請求權人及登記名義人之身分證明
六、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2.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3.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